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保证工会重点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工会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或指定项目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管理使用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级工会、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向校工会财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编列依据、明细构成等资料。财务部门根据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预算需求汇总编制本级经费收支预算草案,经本级工会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列入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第五条 严格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列支专项资金时,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应按照全总、省总、校工会或同级财政规定的用途、标准等分配专项资金,其中需根据相关部门申报情况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经主持工作的领导审签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财务部门予以拨款。
第六条 规范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后,由校工会财务部向接收部门发出专项资金通知书,明确资金的项目内容、用途、标准、使用或发放时限等要求。专项资金接收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高效使用专项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拨付到指定单位或个人。除项目实施周期跨年度的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比例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使用。
第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作为结余资金处理,按照原预算渠道收回。
第八条 细化专项资金核算。校工会财务部门对收到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类核算。要按照资金来源登记明细账,做到中央、省、校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全国、省、市、校级工会拨款等资金明细化。
第九条 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校工会应当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明细逐级上报至拨款工会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应于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明细逐级上报至拨款工会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工会财务、经费审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时限等,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经费审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存在下列情况且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直至停止相关补助。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扩大范围使用资金的;
2.所报材料不属实,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未按规定用途、时限使用专项资金的;
4.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按上级工会要求配套工会经费的;
6.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