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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基层分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层分工会经费的收支管 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教职工服 务的作用,根据《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基层分工会。

第三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格 执行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相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坚持正确使用方向, 优化支出结构,突出重点,保证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出。

(四)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 支出标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 民主管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接受会员监督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员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分工会缴纳的会费。

会员会费按季度缴纳。根据学校现行工资结构,会员每月会 费仍按会员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5‰收取;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会费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取整数到元。收缴的会费及时交与校工会财务部门。

(二)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在基层分工会会费不足时,所在单位行政可以给予单位工会 专项补助,年度内补助经费不超过其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经费来源为本单位管理及间接费。行政补助统一纳入校工会收支管理帐目, 由分工会专款专用,接受会员和校工会的监督审查。

(三)校工会补助收入。校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分工会收到的校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在校工会评先评优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后,校工会或校区工会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

基层分工会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依据活动项目向校工会申请经费补助。校工会经费重点补助创新、特色项目。

(四)其他收入。指基层分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业务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分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 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分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 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授课人员酬金等方面的支出。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分工会开展或参加学校等上 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参加学校等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统一购买的服装,使用期至少3年,其间有人员变化时可以补缺,但不能全体更换。购买的文艺演出服装,活动后应及时收回、统一保管;购买的体育运动服装可由个人保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分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 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 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 基层分工会开展或参加学校等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

基层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分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 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 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基层分工会会员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及职工集体福利等的慰问支出。其中,下列第1-3项支出由校工会统一安排,各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为职工购买发放集体福利品;第4项支出各分工会可由个人垫付慰问金先行慰问,事后办理报销手续。

1.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单次生育多胎只发放一份生育慰问品。

2.在职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在职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3.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慰问所需物品由校工会集中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从校工会经费报销或专项划拨。

(五)其他活动支出。其他用于职工活动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的,根据困难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校工会统一于每年年底发放职工困难补助时予以帮扶。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用于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分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基层分工会应成立本工会的经费管理小组,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普通会员1人。工会主席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会会费支出报销时,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提交校工会财务部门报销。报销事宜要指定经费管理小组专人办理,严格执行校工会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  基层分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校工会对分工会的补助经费以项目经费的形式体现,须经校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入账、报销须由分工会经费管理小组全体成员联合签字后按校工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基层分工会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工会工作计划、职工活动安排等,制定年度工会经费预算,严格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分工会在向校工会申请补助经费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分工会补助经费审批表》提交校工会集体研究,《分工会补助经费审批表》报校工会财务部门。经费使用要符合校工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层分工会经费收入和支出账目由财务部门管理; 收支情况要向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基层分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分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细则参照《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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