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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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工会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我校工会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校工会实行校一级工会一级预算,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五条 校工会预算包括校工会内设机构及分工会预算组成。

第六条 校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分成制。

第七条 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工会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是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校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校级工会总预算,报市级工会备案;

(二)编制校级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三)编制校级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四条 校工会预算收入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校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工会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部署,编制校工会预算,按规定时限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应当围绕校工会工作大局,紧扣工会中心工作,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存量资产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为类、款。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会活动设施等物质条件应由单位行政提供。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或行政支持,将政府或行政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在政府或行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用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预算支出的,可以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不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预算必须由本级工会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履行相应审查职责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认为内设机构及分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内设机构及分工会应予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会预算由工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预算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会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第三十二条 工会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第三十三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校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预算调整的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提供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

第三十九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决算编制的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校工会决算草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决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校工会认为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并应予调整。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本级决算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内设部门及分工会。

第七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内设机构及分工会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校工会预(决)算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接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编报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和应上解经费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五十条 校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校工会应当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明细逐级上报至拨款工会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应于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明细逐级上报至拨款工会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工会财务、经费审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时限等,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经费审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存在下列情况且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直至停止相关补助。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扩大范围使用资金的;

2.所报材料不属实,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未按规定用途、时限使用专项资金的;

4.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按上级工会要求配套工会经费的;

6.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及分工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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