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各项经费开支行为,达到合理控制部门预算指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根据《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不得超支。
第二章 原始凭证要求
第三条 各部门(分工会)经费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或者规范的简称“山东医专工会”。
第四条 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纸质发票、电子发票)、财政票据两类。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等财政票据需套印财政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发票(收据)必须符合相关票据的规范化要求。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 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除发票外还须附由税务系统出具的对应发票的销货清单(盖销货单位印章)。
第七条 报销发票上须载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
第八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填写有误的、附件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附件除金额外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
第九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需提供《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费用报销单》。
第十条 慰问金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慰问金领取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困难补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领款条》或发放表,并附相关会议纪要和签批文件或申请。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须使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出差文件,由学校派车的应附《山东医专公务派车单》,将出差补助及相关费用内容填写齐全和有关单据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单据。
第十三条 劳务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领款条》或发放表并附相关申请报告和签批文件。
第十四条 票据的其他相关要求参照第四章报销票据规范化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批及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开支均需事前审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施行“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日常经费支出由部门或分工会根据预算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经部门或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工会主席签批。
活动支出及职工困难补助由部门或分工会根据预算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与活动方案一并,经部门或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工会主席签批。主席签批后,由活动发起部门报工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职工困难补助由分工会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经部门或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工会主席签批。主席签批后,由活动发起部门报工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分工会)经费使用,首先由各部门(分工会)负责人审核签批。
各部门(分工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分工会)经费支出的签批,并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为签批的,需经校工会主席授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财务部。各部门(分工会)经费负责人应在工会财务部预留签字字模。
第十七条 支付给外单位的各种零星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符合采购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管理要求,采取合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小额采购设备款、材料款等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小额采购项目考察纪要》及《小额采购履约验收书 (货物类)》并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及签批完整的《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费用报销单》和必需的正规票据及入库单。零星工程款还须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活动支出需根据活动需要,需提供《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费用报销单》和必需的正规票据,并附工会活动文件、活动方案、工会常务会议纪要、活动绩效报告及签字完整的领用表。活动涉及采购设备、材料及零星工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慰问金支出由分工会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慰问金发放表》,经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工会主席签批。
第二十条 慰问品的领取由分工会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慰问品发放表》,经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工会主席签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参照《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出国人员经费,必须有国家或省级相关审批手续,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执行。注意从国外取得的报销凭证须按国家规定按人民币为本位币结算,应由经办人翻译成中文,并按交易当日或当月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校工会对校外单位捐赠,需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核,报校工会主席签批,经工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批的其它要求
(一)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需按规定进行逐级审签,不得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二)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发生(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经费审批人审批,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非增值税发票,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由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主持工作副主席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增值税发票,需提前按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应手续,取得相关证明,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及主持工作副主席、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如有丢失,凭(培训)会议通知、其他出差证明或同行人证明,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持工作副主席、财务负责人同意后,作为行程封闭依据,只计算有客观时间依据的各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办理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为经办人。
第二十六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四章 报销票据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报销手续不完备及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合法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未套印省票据专用章的。
4.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得作报销凭证。
5.票据不完整、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的。
6.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没有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的。
7.发票(收据)金额有涂改的。
8.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经复写(或套印)的。
9.电子发票重复打印报销的。
10.经税务系统发票查验未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 报销时若票据较多,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粘贴、整理,分门别类地汇总相关单据,并填制学校统一的《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费用报销单》《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差旅费报销单》。具体规定如下:
1.票据分类:对于同种类型较多的票据按照业务内容,对同类原始单据数量较多的进行分类整理,如办公用品、车船费、住宿费、路桥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市内交通费等。若票据大小不一,应按票据规格的大小进行分类,并将相同规格、相同类别的原始单据粘贴在一起。
2.票据粘贴要求:
(1)沿着粘贴单右侧保证原始单据右侧与粘贴单右边缘对齐,按列从下往上呈鱼鳞状依序粘贴,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票据黏贴单》上均匀排开。
(2)每张空白粘贴单上所粘贴的单据不得过多。一般可视票据大小按照从右往左的顺序粘贴2-4列。每列视票据大小合理安排张数,最好控制在小的10张以内,大的5张以内。
(3)原始单据应保持原样粘贴,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凭证,可先整理后再行粘贴,但必须保证原始单据内容的完整性。
(4)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粘贴位置应在票据左侧背面,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单大小折叠在粘贴单的范围之内。
(5)原始单据粘贴完毕,需将原始凭证张数、小计金额完整填列在每张粘贴单上,以便会计人员核对。
(6)原始单据应使用优质胶水进行粘贴,以保证凭证的粘贴效果。粘贴凭证如果数量较多、厚度较高,粘贴好后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褶皱、膨松,确保凭证整体平整。
3.差旅费的原始单据,均应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做封面。粘贴时,应先将单据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然后填制差旅费报销封面,不得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封面的背面粘贴报销凭证。
4.对不按要求粘贴、汇总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财务部负责解释。